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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安徽省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人社發〔2012〕3號)

    來源: 時間:2013-11-08 15:06:01 作者: 瀏覽量: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12 23            

    安徽省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發揮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互助作用,規范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以下簡稱“省級調劑金” )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據《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調劑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以下簡稱“統籌地區”)人力資原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調劑金上解申報工作。

    第三條  省級調劑金實行一次性上解,由統籌地區按當年失業保險費年初收入預算批復數的5%,于每年6月底前上解到位,次年按上年決算數予以結算。

    第四條  統籌地區應將上解省級調劑金列入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五條  統籌地區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上解省級調劑金通知五日內,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省級調劑金上解計劃,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上解計劃五個工作日內,將省級調劑金上解至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統籌地區應按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對未能及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當年收支缺口省級不安排調劑金補助,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同時,取消該地區社;痤A算年度考核參評資格。

    第七條  省級調劑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用于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補充,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八條  統籌地區申請省級調劑金調劑,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完成省下達失業保險年度參保和預算收入任務;

    (二)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三)按時足額上解省級調劑金;

    (四)失業保險待遇嚴格按規定標準和時限足額發放;

    (五)沒有擠占挪用或違規動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

    (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省級調劑金,應由統籌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計劃,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再由兩部門將書面申請及當期財務報表等一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第十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統籌地區省級調劑金數額。具體辦法以及省級調劑金與統籌地區對缺口的分擔比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下撥省級調劑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達調劑通知,從失業保險省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省級調劑金的上解下撥及管理使用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 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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